緩刑制度本是希望促使罪犯悔過、改過自新,然而卻偏偏有人在緩刑期間仍不悔改,再次犯罪,被撤銷緩刑的同時數罪并罰獲刑。近日,陽東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敲詐勒索罪(未遂)的案件,被告人馮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罪,依法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據介紹,2022年5月,被告人馮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2022年8月,被告人馮某駕駛一輛小車搭被告人陳某去陽東區雅韶鎮那龍河橋底,看見被害人林某在搬運螺仔到貨車上,遂以被害人林某涉嫌走私為由,將小車停在貨車前不準貨車離開,向林某索要20000元“封口費”。被害人林某拒絕并打電話報警,被告人馮某便駕車搭乘被告人陳某逃離現場。當日8時許,民警在陽東區雅韶鎮將棄車逃跑的被告人陳某抓獲。2022年9月,民警在陽東區東城鎮將被告人馮某抓獲。陽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陳某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敲詐勒索罪罪名成立,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馮某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遂依法對被告人馮某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表示,緩刑的意義,是為了使罪犯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在考驗期改過自新,以便在緩刑考驗結束后順利回歸社會,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緩刑考驗不等于無罪釋放,法官提醒被判處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要心存對法律的敬畏,珍惜改過自新機會,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管規定,切莫再以身試法,挑戰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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